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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板证券市场与《公司法》的修改──兼论《证券法》信息披露瑕疵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引量:2

Secondary Plate Securities Business and Revision of Corporation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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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开设二板市场可以为中小高科技企业融 资开辟渠道,有效地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与主板市场相对应的二板市场具有自己独特 的 个性,因此,有必要对《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二板市场以信息披露 为本,应进一步完善对信息披露瑕疵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构建。 Secondary plate business in China may open channels for the financing of small and middle high-tech enterprises and effectively promote a healthy development of nongovernmental businesses. Corresponding to the main plate, it possesses its own unique features and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revise relevant items in the Corporation Act and Securities Act. As secondary business lays its foundation on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civil compensate responsibilities should b e further constructed to deal with the faults in it.
作者 裴惠宁
机构地区 兰州大学法律系
出处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6期105-112,共8页 Journal of Lanz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关键词 二板市场 中小成长型企业 信息披露瑕疵 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法 法律修改 证券法 secondary plate business small and middle growing enterprises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civil compensate responsibili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3

  • 1[2]本文成文投稿于1999年年底,至2001年3月17日,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已采用新的、更适合我国经济飞速发展需要的核准制,结束了新股发行不合理的"摇呀摇"时代.本文原所反映的许多问题,在新的发行制度下已得到解决.这正反映了我国证券立法的快速发展及不断进步与完善.
  • 2.白血松,九成中学生明白艾滋病[N].北京青年报,2000.01.06(2).
  • 3中国证监会在总结过去股票发行审核经验的基础上,依照核准制的原则要求又陆继发布了《股票上市发行核准程序》、《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2号--股票上市公告书》等一系列文件.这一系列文件在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的同时,有选择地借鉴了美国以及发达市场信息披露的经验和通行作法,强调发行人要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充分、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内容,改进信息披露体系和形式等方面都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监管要求.强化了发行人在业务、技术、组织结构等方面的披露力度,加大了发行人对风险的披露力度,加强了发行人对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的披露力度.这都体现了证券监管部门在核准制下向"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监管重点"理念的转变.
  • 4.《证券法》第62条[Z].,..
  • 5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5条:"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赔偿责任人还包括"公司的全体发起人".
  • 6《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1条第1款.
  • 7.《证券法》第63条[Z].,..
  • 8日本《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1条第2款第三项规定,证券公司"经相当注意仍不能得知"时免于承担责任,采用了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而没有采用严格责任.
  • 9我国公司立法中没有赋予股东以选择审计者及申请特别调查的权利,股东举证更为困难.少数股东选择审计者的权利是指,代表一定持股比例(多规定为10%,少数国家规定为25%)的股东有权拒绝股东会选出的审计员,可以请求公司或法院派另外的会计师担任公司的审计员.所谓申请特别调查的权利,是指当股东怀疑由内部控制人操纵的公司行为有损于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时候,或当少数股东怀疑由控制股东操纵的公司行为有损于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时候,作为怀疑者的股东有权请求股东会或法院指定专家或特别调查员调查和审计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活动并作出报告.
  • 10吴晓求.建立公正的市场秩序与投资者利益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共引文献14

同被引文献9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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