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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省农业厅等单位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高毒高残留农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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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1年5月30日,以浙政办发[2001]34号文件,转发了省农业厅、工商局、质量技监局、经贸委<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意见>,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该<意见>内容如下.
出处 《杭州化工》 CAS 2001年第3期2-3,共2页 Hangzhou Chemical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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