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申诉人和被诉人签订了合资经营装潢公司合同。合同规定:申诉人和被诉人出资各占50%,被诉人未按合同规定入资,申诉人和被诉人又签订了“设备合同”,委托被诉人购买了合营公司所需的设备。申诉人支付了货款,但未见原始发票,申诉人提请仲裁的要求是:被诉人支付未入资的违约金,并将两台印刷机退给被诉人,被诉人应退回开走的属于合营公司的一辆车;赔偿给申诉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被诉人答辩称:1、申诉人迟付了两台印刷机货款;2、申诉人擅自以合营公司名义贷款人民币60万元,而且用人不当。因此申诉人应对其损失自负其责。仲裁庭认为:构成违约是被诉人未接合同规定向合营公司入资,两台印刷机的卖方不是被诉人,且合营公司已接受了这两台印刷机,故申诉人要求退回的理由不足,至于申诉人提出的其他经济损失涉及结业清算,但申诉人并未提出清算申诉,仲裁庭裁决,被诉人 应支付违约金, 并将开走的合营公司的车退还合营公司;对于申诉人的其他经济损失,不能进行裁决。
出处
《中国对外贸易》
2001年第10期55-58,共4页
China's Foreign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