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释义(续)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三、标准的公布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行业标准由农业部公布;地方标准由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企业标准由生产企业自行制定。 第七条 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国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和生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登记材料;
出处 《饲料与畜牧(新饲料)》 2001年第4期37-39,共3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