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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事油污责任保险中第三人之求偿权问题——兼谈对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七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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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在我国,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油污责任险已成为强制责任保险之一种,载油船舶责任人必须就将来可能会发生的油污事故投保责任险.
作者 庄晨
出处 《环境》 2001年第9期20-21,共2页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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