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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可否在公司未成立时收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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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介绍】1998年6月,甲制衣有限公司与乙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了共同投资组建丙服装有限公司的协议。根据协议,甲公司投入100万元现金作为流动资金,乙公司则用现有厂房、设备作价200万元投资,丙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甲公司应在1998年7月前投资到位,乙公司应在1998年8月31日前负责筹备好丙公司事宜及办好注册登记手续。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将100万元人民币汇入乙公司帐户上,8月15日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举行了董事会,制定了生产计划。但直到1998年12月,丙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仍未办理。1999年12月在催促乙公司无果的情况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退回其投资款100万元。问:甲公司的收回投资要求能否得到满足?
作者 段逸超
出处 《宁波经济(财经视点)》 2001年第12期47-47,共1页 Ningbo Economy(Finance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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