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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合同法在预期违约制度上存在差异的原因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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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制度已臻于成熟。但从成文法意义上讲,传统大陆法系合同法并没有形成预期违约制度,而被许多学者认为与预期违约制度具有近似功能的不安抗辩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预期违约救济权。两大法系合同法在预期违约制度上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源于两大法系对合同目的、违约行为的性质和首要违约责任形式的不同认识和规定,根植于成文法和判例法的传统以及不同的合同法道德理念之中。相比之下,英美法的相关规定和理论更为合理,大陆法系国家应对其合同法的基本理念重新检讨并加以修订,引进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
出处 《财经政法资讯》 2001年第2期14-19,共6页 Information of Economics and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周榼 著.罗马法原论[M]. 商务印书馆, 1994
  • 2Holmes.The Commen Law[]..1963
  • 3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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