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国家税收征管的程序法,早在1992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就获得了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3年1月1日施行;1995年2月28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作了修订。2001年4月28日,作了90余处修改的新征管法,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以130票赞成、6票弃权、1票反对获得审议通过。新《征管法》,强化了税源基础管理工作,明确了税务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强化了执法手段,规范了执法行为,保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明确了税收征管中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可以说,在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新《征管法》是一部文明、进步的法律。
出处
《中国税务》
北大核心
2001年第7期13-17,共5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