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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期债权投资相关税费确认与计量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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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会计制度》(简称新制度)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权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作者 徐汉峰
出处 《财政与发展》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2期34-35,共2页 Finance and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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