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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固定资产方式购进设备的增值税应否抵扣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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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固定资产方式购入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人固定资产购进成本,不能抵扣销项税额。本文以下面案例,对此规定给设备生产商和使用设备的产品制造商的影响进行分析,对以固定资产方式购进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是否应从销项税中抵扣,提出自己的想法。 某设备制造商A,生产2种设备S和T。出厂价(不含税)分别为900元/台和90000元/台;材料成本为720元和7180元,设备使用年限为3年。产品生产商B购进设备S后,生产产品C,该产品的材料成本为出厂价的40%,设备折旧成本为30%,劳动力成本为5%,价格弹性系数为0,商品C的出厂价格为10元/
作者 胡小明
机构地区 上海中亚饭店
出处 《上海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1年第2期45-4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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