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源于古罗马《民法大全》。后世民法典编制体例及民法本位多有移易。民法本位是民法典编制的灵魂。对民法本位的界定,学界陈说多很模糊,对我国民法本位的取向亦多有偏颇。本文提出,民法本位即民法的指归,指民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即其出发点和归结点。我国民法本位应坚持人的本位,即民的本位,市民的本位,个人本位。对梁慧星的我国民法应兼社会本位说提出质疑,认为社会本位应在社会法和经济行政法的份内。我国制定民法典应坚持民为本位,吸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乃至世界各国民法优秀遗产,不盲目套模、克隆。
出处
《池州师专学报》
2001年第2期15-21,共7页
Journal of Chizhou Teache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