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出了《关于撤销第738266号“海尔滋”商标的决定》(商标撤字[01]第73号)。该决定指出:北京创思导商务咨询中心以“海尔滋”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理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东台市海尔滋营养保健食品制造公司在第30类茶商品上注册的第738266号“海尔滋”商标。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依法通知商品注册人东台市海尔滋营养保健食品制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使用“海尔滋”商标的证明,但该公司未能提供。国家商标局遂根据《商标法》第30条第(4)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决定撤销第738266号“海尔滋”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