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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概念中使用“社会危害性”话语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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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分析了在犯罪概念中使用社会危害性这一实质标准的若干弊端:与罪刑法定的价值取向相悖、赋予司法官员不合理的自由裁量权、易导致扩张解释和事后法、破坏刑法的安定性,并进而指出刑事立法中犯罪概念应采用形式定义法、刑事司法中应坚守形式理性。
作者 商志超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3期90-95,共6页 Journal of the Graduates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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