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大个案监督制度需要寻求价值上的支撑点。然而,以实体正义为其价值追求、以错案存在的可知性为其前提预设的人大个案监督却因其忽视司法权的专业性及其前提存在的不可知性,而使其价值目标落空。同时,人大个案监督却对司法体系中的程序正义产生负面作用,最终使其成为一种为个别正义牺牲普遍正义的制度。
出处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3期101-107,共7页
Journal of the Graduates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