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今社会 ,行政立法是必需的 ,但应受到必要的监督和控制。德国议会和法院对行政立法有多种审查方式 ,也有相当明确、具体的内容。这样既可较好地保障相对人的利益又能保证行政效率。澳大利亚对行政立法实行备案制度、审查委员会审议制度和公民诉讼制度 ,使行政立法受到严格监督。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需要做到 :实行有效的备案制度 ;建立委员会审查制度 ;明确监督、审查的内容 ;
出处
《许昌师专学报》
2001年第4期96-98,共3页
Journal of Xuchang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