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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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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黑社会、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不同的概念,应当加以区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不科学,如定为组织、参加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组织、领导、参加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则更确切。建议对冒用黑社会组织名义的行为和持有、保管、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物品的行为单独设立罪名定罪。本文还对司法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按法规竞合中的重法优于轻法原则而定为国家工人作员徇私舞弊罪。
作者 骆福林
出处 《芜湖师专学报》 2002年第1期41-4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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