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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第三产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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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信服务业--允许设立合资企业,在2至6年内,允许外资比例达到49%-50%。加入2年后,增值电信与无线寻呼取消地域限制,可设立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不超过50%,加入5年后,移动话音与数据服务取消地域限制,可设立合资企业;其他基础电信服务在加入6年后,取消地域限制,可设立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不超过49%,我方承诺,互联网及其相关服务分别按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对待。
出处 《决策咨询(安徽)》 2001年第12期57-59,共3页 Policy Making Consul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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