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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档案保存价值与实际利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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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档案法》规定,只有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才可称之为档案;反之,没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就不能作为档案保存,这几乎是众所周知的事情。而档案有无实际利用效益,对这个问题,确实有不少利用者,甚至相当一部分领导,持怀疑或否定态度。记得有一次笔者与一位企业领导交谈。
作者 柳瑛
出处 《城建档案》 1999年第6期23-2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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