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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法上危险增加的类型化与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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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法设置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以对保险人因危险增加所致的不利益进行救济。危险增加因是否可归责于义务人而有不同类型,并因此有不同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对此规定显有缺漏。其规定对投保人不仅苛刻,且难合生活的逻辑,应在借鉴他国保险法基础上通过法律解释或修订立法来加以解决。
作者 徐卫东 高宇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2期69-75,共7页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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