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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立法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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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3年10月1日实施,是深圳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法规。在该《条例》实施五六年后,1999年6月30日,根据当时深圳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状况,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决定》修正了该条例。此次修正调整了使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逾期交付房地产或给付价款的期限。
作者 邓江涛
出处 《中外房地产导报》 2002年第4期24-2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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