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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病故,欠发的养老金应照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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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吴某是某锻造厂的工人,1988年5月退休,1997年10月去世。自1995年8月至1997年10月,锻造厂没有给付吴某养老金共计1187元。吴某在世时就多次向锻造厂催讨该款项,吴某去世之后王某(吴某之妻)也多次向锻造厂和当地社保局要求给付该款项,没有结果。2001年2月王某与儿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王某等不服。
作者 曹琳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54-54,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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