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上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和产品标准代号。 饲料添加剂的标签,还应当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化学名称、含量、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注明产品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
出处
《吉林畜牧兽医》
1999年第12期30-31,共2页
Jilin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