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会计法》第七条对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作了很明确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由于可以理解为:一是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部门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其他业务主管部门不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不能全面管理会计工作,如果法律或政策允许,可以参与或协助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部分会计工作。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管理会计工作的主体,除此以外该区域的其他单位都不是管理会计工作的主体。三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的范围是本行政区域会计管理的全部工作,即应对本区域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会计人员及会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管理。这里体现了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并明确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期44-46,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