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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行政责任尚需治“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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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法对行政权力设置的两项基本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得为;行政权利与行政义务具有统一性且不得放弃性。任何主观上的因素或非法定情形都不得成为免责事由。行政权力的法定性是确定行政责任的实体性要求,在追究程序上,不宜用党纪政纪对待,应当将现有的一些责任制度在立法上独立并完善,明确行政责任的管辖、处理原则、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等。
作者 颜万发
机构地区 九江师专政法系
出处 《九江师专学报》 2002年第1期8-12,共5页 Journal of Jiujiang Teacher's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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