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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制发客体和主体权限探求

Searching after the Limits of Authority of the Subject and Object Concerning the Decision and Issuing a Procla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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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告作为国家机关所使用的一种公布性公文,其制发客体和主体有严格的规定性和特定性,制发公文必须按照它的权限范围进行,不能任意滥用。由于公告发布方式独特,加之法规里对公告本身的内涵和外延界定不太清楚,以及一些著述中对公告作用权限的阐释不全,致使在实际的运用中,人们习惯性地扩展了公告的作用。探求公告的制发客体和主体的权限,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维护公告的权威地位,体现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发布公告的庄重性和严肃性。
作者 王益
出处 《自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年第4期42-44,共3页 Zigong Teachers Colleg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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