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专属经济区制度与中日渔业协定
专属经济区是指位于领海外并邻接领海,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一个特别海域.专属经济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除去领海宽度12海里,实际宽度188海里.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在内的主权权利.未经沿海国许可,任何国家不得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在经沿海国同意进入沿海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捕鱼活动后,除必须遵守对方国家的有关法规外,同时应遵守双方所签定的有关协议.沿海国应承担养护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主要责任和义务,采取正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
出处
《海洋渔业》
CSCD
2001年第3期101-104,共4页
Marine Fish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