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制度始自 1 994年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此后该准则于 1 996年和 1 998年两次修改。为规范企业编制的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财政部于2 0 0 1年 1 1月 2日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 ,并规定于 2 0 0 2年 1月 1日起执行。鉴于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 (AP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IASC)是制定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较早的组织 ,其制度也相对较完善 ,本文拟将我国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同APB制定第 2 8号意见书《中期财务公告》和IASC制定的第 3 4号国际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IAS3 4)作一些粗浅的比较分析 ,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了政策性建议 ,以期能对我国的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建设有所启迪。
出处
《交通财会》
2002年第2期16-18,22,共4页
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