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 理顺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的关系,关键是理清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正确处理交叉、重叠部分,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作。现在的问题是对职责划分的根据有两种不同观点:一是认为应根据卫生部(2001)112号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12条主要职责和《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意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13条职责(以下简称“两个意见”)。二是认为应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卫生监督的职责,认为卫生部的文件要服从人大通过的《食品卫生法》,两者有不一致时必须以法为准。
出处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02年第1期4-6,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