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销售不动产的前提条件当然是拥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如果所有权的问题不搞清楚,就会在具体操作中使用“销售不动产”税目不当,造成纳税主体发生错位。 首先,把“自己投资建造的房产”与“房产的所有者”等同起来,作为纳税主体是错误的。出资造房的开发商不一定是房产的所有者,就像出资造房的建筑商不是房产的所有者一样。只有自己立项以自己的名义建房(不论是谁出资),才是房产的所有者,因为国家法律只认可立项者才具有房产建设的主体资格,才具备房产的销售权,
出处
《上海财税》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37-37,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