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岗双责”就是一个岗位承担两方面的职责,相关领导不仅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还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相应的“其他管理责任”。一般来讲,“一岗双责”主要体现在对党委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工作要求上,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勤政廉政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就人民法院审判领域而言;“一岗双责”在司改语境下就会出现审判权之收放之惑、责任主体追究之惑、审判权责不清之惑,就会产生“水土不服”。
出处
《特区法坛》
2018年第8期60-63,共4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