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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来 宗教工作法治化取得的成绩与未来展望

The Achievement and Future of Legalization for Religious Affairs in 40 Year's Since Reform and Opening 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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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法治的方式管理宗教事务,是我党开展宗教工作的一贯主张。1931年《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中就有“保护信教自由”的条款。新中国成立后的19S4年宪法,直至1982年宪法三十六条奠定了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法制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成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宗教工作逐渐纳入法治化轨道。2004年国务院颁行《宗教事务条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不断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取得显著成效,因此,在2016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充分肯定,“宗教工作法治化明显加强。”这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宗教工作法治化成绩的肯定。
作者 刘金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宗教》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14-18,共5页 China Relig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2017年重大项目<宗教工作法治化研究>(17ZDC149)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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