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挂靠行为人刻制公司印章行为的认定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朱某与湖北省某知名建筑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签订挂靠合同,约定朱某借用Z公司的建筑资质。用于投标湖北江陵县城内的建设项目,朱某向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挂靠管理费用。合同签署后.朱某为投标需要.自行刻制了Z公司的印章,制作标书,实际参与项目投标并中标。在此后的工程建设中,Z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等均多次到该项目视察。后因朱某与Z公司的合作产生矛盾,Z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朱某伪造Z公司印章。公安机关经侦查查实,朱某刻制Z公司的印章没有获得公司的书面许可,其刻制的印章仅用于涉案工程项目使用,未作它用。案发前,朱某已将印章上交Z公司。
作者 谭家强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8年第20期62-63,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2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