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第9.11.3条规定:在使用驱动主机制动器的情况下,自监测包括对机械装置正确提起(或释放)的验证和(或)对制动力的验证。(1)对于采用对机械装置正确提起(或释放)验证和对制动力验证的,制动力自监测的周期不应大于15天;(2)对于仅采用对机械装置正确提起(或释放)验证的,则在定期维护保养时应检测制动力;(3)对于仅采用对制动力验证的,则制动力自监测周期不应大于24h。
出处
《中国电梯》
2018年第21期12-13,16,共3页
China Eleva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