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周某通过QQ群结识了居住于外市的王某。2015年7月双方见面后,周某提议以王某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后交给周某使用,王某表示同意。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间,周某使用王某在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办理的17张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67万元,并将透支款用于赌博或投资。王某办卡过程中提供了7张虚开的收入证明;其在得知周某将信用卡透支款用于在澳门投资或赌博后,并未中断风险行为的延续,反而虚开收入证明帮助周某恶意透支。后经银行多次催收,王某、周某均未归还上述款项。分歧意见该案中,关于周某、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周某是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犯意倡导人,也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王某办理的17张银行信用卡均为周某使用,从银行信用卡中透支且未归还的资金也是由周某用于赌博或投资,故该案信用卡的实际持有人和使用人均系周某。周某的恶意透支行为侵害了信用卡管理秩序,这种基于转借关系而实际使用信用卡并透支的行为,对信用卡管理秩序具有更大破坏性和隐蔽性,已经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完全具有用刑法予以调整的必要。王某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其将信用卡交给周某使用,虽然违反信用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但其基于周某会按时还款的表示而轻信周某。
出处
《人民检察》
2018年第22期49-5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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