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技术性证据审查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之间具有辩证统一关系。从审查方式看,技术性证据是证据体系的主要矛盾,不是次要矛盾;技术性证据审查是事实审查,不是价值审查;技术性证据审查是全面审查,不是部分审查。从制度价值看,技术性证据审查既是对案件实体的修正,又是对办案程序的完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不是独立的证据形式,它与技术性证据相互依存。从办案责任看,检察官对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是裁量采纳,不是当然采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有限责任,不是无限责任。
出处
《人民检察》
2018年第22期55-58,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