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会计准则只是区分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来规定相关会计处理的,并没有根据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来进一步细分;而税法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是划分一般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税务处理规定来规范的,会计与税法从不同角度做出的规定,势必增加了实务中与企业合并有关的递延所得税的确认难度。因此,在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的两种分类下,进一步细分合并类型来探讨递延所得税的确认是十分必要的。
出处
《西部财会》
2018年第11期20-22,共3页
Western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金
陕西省科技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2018KRM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