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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与规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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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承包人基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的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受偿,对涉及建设工程债权清偿的顺位产生较大影响,成为涉及发包人、购房者、抵押权人、金钱债权执行人等权利纠纷的一个重要焦点和难点问题。由于该项权利的行使受双方当事人合意及履约情况影响,且不履行物权的权利登记和公示程序,在行使的权利主体、债权范围、权利客体、行使期限、主张方式、规制措施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在实践中亦存在以主张优先权为由逃避债务的诉讼风险。本文拟对其行使和规制的常见问题进行厘清和规制。
作者 陈东强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44-57,共14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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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2

  • 1[1]梁慧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EB/OL].http://www.falvfagui.com/falv/Article/hetong/200501/907805.html,2008-07-08.
  • 2梁慧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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