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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领域惩罚性赔偿“明知”要件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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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食品安全领域,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有所区分,作为食品的研发、生产者,社会公众对于其食品安全的期待显然高于经营者。在论理解释的角度,生产者的责任承担并不需要"明知"要件,但经营者责任承担应当以"明知"要件为前提。司法实践中,经常有混淆生产者与经营者惩罚性赔偿责任要件、不当扩大经营者义务范围的情形,将法定义务违反作为推定明知的规则人为机械化、形式化,造就了"明知"认定的泛化现象。笔者认为,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明知"的认识因素仅包括明确知道和推定知道,而不包括"应知而不知"。在"推定明知"的认定过程中,应当确保常态联系构建的合理性和精准性,综合经营者自身能力、销售行为的妥当性以及政策性因素等情况综合判断。此外,还应该赋予经营者"不明知"的反驳权,裁判文书也应当对推定明知的基本事实与理由进行科学论证,以契合司法裁判的公共认同。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164-173,共10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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