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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可随意解雇试用期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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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何某于2017年7月18日入职某公司任品质检验员,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因生产需要,公司每晚都需要加班两三个小时。8月底,何某把4岁的孩子从老家接出来上幼儿园,每天下班后要给孩子做饭,照顾孩子,无法再去公司加班。因品质检验需跟产品生产同步,何某不来加班,产品无人检验,公司为此跟何某谈过多次,均因何某晚上要带孩子而无法加班。9月初,公司解除了与何某的.劳动合同,理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何某不服,找公司协商,未果,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作者 谢炳城
机构地区 广东
出处 《农村百事通》 2018年第24期43-4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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