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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诉张志杰、陈钟鸣、包周鑫组织考试作弊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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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考试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里的“法律”应当限缩解释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若某部法律中未对国家考试作出直接规定,但明确规定由相关国家机关制定有关制度,相关国家机关据此制定了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国家考试作出规定,则该考试仍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该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应依法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8年第12期16-20,共5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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