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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持械打人案件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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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16年9月2日,被告人肖某甲、邓某某(已起诉)在中山市三角镇真善美酒店三楼KTV走廊向被害人赵某某敬酒遭拒后与被害人方发生争吵,后因被害人方人多被迫停止与之争执。随后,被告人肖某甲、邓某某觉得对方人多势众欺负自己,内心不服气,为报复被害人方联系肖某乙(已起诉)称自己在KTV内被他人欺负,让肖某乙叫人过来帮忙。肖某乙遂将此事告知正在与其喝茶聊天的李某某、杨某(均已起诉)等多名男子,随后一同到上述KTV内与被告人肖某甲、邓某某汇合,并在邓某某、肖某甲的带领下冲到被害人方包房内,持包房内啤酒瓶、烟灰缸、灭火器等械具攻击被害人方身体,遭到被害人方反抗,互殴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方两人轻伤、两人驿微伤。
作者 于绍卫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8年第12期52-52,共1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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