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火案自古以来就备受重视,因此古代法条中就有对于火案的处置判定。因火案发生原因的不同,又分作失火与纵火不同情因。关于失火与纵火的罪责和处罚方式,《大清律例》中已有明确的律文,通过其中律文的研究可知,清代火案已经明确判定了失火为过失犯罪,而纵火为故意犯罪,依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危害的不同,失火罪与纵火罪亦有不同的判罚标准和起刑原则。然而,通常在官员的操作过程中却并未很好的予以实施。
出处
《古籍整理研究学刊》
CSSCI
2018年第6期78-80,共3页
Journal of Ancient Books Collation and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