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11月初,生活在上海市普陀区的黄刚收到了一张法院传票,告他的是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屋中介公司”)。黄刚想起自己确实与房屋中介公司打过交道,但那已经是两年前的事了。2015年年底,黄刚看中了郑女士名下一套标价为150万元、位于嘉定区铜川路、建筑面积为48.31平方米的房子。买卖双方一拍即合,便委托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办理房产交易,2016年1,q15日双方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中介费7500元即总房价的0.5%,由买方黄刚全部承担。
出处
《女性天地》
2018年第11期44-45,共2页
Woman Wor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