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三合一"改革是对司法制度资源的重新配置。法院推行"三合一"改革需要付出学习成本、沟通与协调成本、信任成本、程序切换带来的调试成本等,取得的收益主要是建立起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三位一体格局,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司法主导作用,促进审判质效以及专业化审判团队的形成。当前各地法院的试点改革按照深度及广度的差异,可以分为完全"三合一"模式与不完全"三合一"模式。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减少成本、提高收益。在试点案件数量较少且分散的情况下,采取集中管辖的方式,形成规模效应;优化、整合审判人力资源,减少学习与调试成本。"三合一"改革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需要至少从省级层面进行制度设计,减少改革阻力。从博弈论的角度,"三合一"改革涉及法院与检察院在基本法律框架之下的博弈,只有确立检察院与法院在改革中的共同主导者和受益者地位,博弈的均衡才能够转变为检察院主动参与下的完全"三合一"改革目标。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34期71-75,7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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