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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矿山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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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矿山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主体的认定,应结合我国矿山安全监管体制,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确定责任主体的范围,并按照相关认定规则对责任主体进行准确认定。对监管过失的认定,主要看监管者是否履行了双重注意义务,并以"客观说"为标准来判断注意义务的前提——监管者的注意能力。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以客观归责理论来判断监管者的监管渎职行为与直接行为人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应当对监管者进行归责。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8年第22期22-27,共6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项目编号:15A200)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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