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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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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公共关系呈现自发性、盲目性、碎片化等特征,缺乏系统性的管理和维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了解和认同,制约了检察机关的良性发展。为此,检察机关必须加大力度,多办案办好案,充分行使检察职能;同时还要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重新审视形象、加强活动策划与宣传等形式,加强检察公共关系专业化建设。
作者 任开志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8年第21期9-11,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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