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存在对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认识误区,即,认为新鲜的空气、洁净的水等资源是无价的,无需计算在成本里,更无需付费。因此,建国以来,我国虽然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初步实现了一部分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如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然而,由于整体忽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问题,以及潜在的自然资源市场,导致自然资源权属不分、自然资源配置不合理,以及资源使用效率不高、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频现。法律上,对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和分配的细则法律也不够完善。整个市场也呼唤一套切实可行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出台。具体来讲,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的是在自然资源属于国有/公有的前提下,对自然资源用益权的有偿转让,即自然资源的使用者必须按照相应定价付费使用自然资源的制度。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及,要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这样,为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明了方向。
出处
《绿色中国》
2018年第21期62-65,共4页
Gree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