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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员工合理监督管理义务的司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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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原告封某及被告徐某均系A公司员工。A公司为员工提供食堂场所,日常由员工自行在该场所做饭、进餐,菜刀等厨房用具员工自行购置并存放在该食堂场所。2016年7月14日12时许午餐时,被告徐某与当日休息的原告封某因工作琐事在食堂发生争执,从而引发互殴,经在场同事拉架分开后,双方又发生肢体冲突,进而被告徐某拿起员工自购菜刀,原告亦拿起菜刀,争执过程中原告被被告砍伤。在场员工报告A公司管理人员后,A公司管理人员闻讯赶往往现场,后即将原告封某送往医疗机构急救并报警。
出处 《中国劳动》 2018年第11期83-85,共3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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