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环境侵权损害的特殊性,传统的侵权救济模式已经很难适应现实的需求,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将环境侵权行为所产生损害视为社会损害,通过风险的分散化,最大限度地保护与平衡当事人双方的权益。我国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体系化的救济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通过分析、总结国外成功经验,提出我国应建立环境侵权损害责任保险和环境侵权损害填补基金机制,以分担和消减因环境侵权而造成的巨额赔偿问题,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2期122-128,共7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水生态补偿机制研究"(16JZD015)阶段性成果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成效与法律责任研究"(2016BSH00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