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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单位行贿犯罪的治理

A Discussion of the Governance of the Crime of Units Offering Bribe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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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在行贿犯罪中单列单位行贿罪,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规范市场主体之行为,维护公正竞争秩序。然而单位犯罪的规定过于盖然性,规范的空白之处太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诸类行为的定罪量刑时有不妥之处。通过探究单位行贿罪的规范界限及立法本意,从而划定对本罪的解释边界,避免任意性的出入罪解释。在此基础上,探讨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提出单位行贿犯罪的治理方案。
作者 刘晓农 叶萍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2期165-170,共6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8年江西省社会科学院院级课题“我国贿赂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贿赂犯罪立法修改问题研究”(项目编号:JD18030) 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十二五”项目“中国温泉旅游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FX18)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我国旅游产业发展的法制化管理研究--以江西温泉旅游产业为视角”(项目编号:JD16081)的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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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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